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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化妆品生产许可审核指导原则 (试行)

发表于:2016-04-22 来源:www.chempx.com

广东省化妆品生产许可审核指导原则

(试行)

 

为规范全省化妆品生产许可审核工作,按照国家总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265号)、《关于做好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5]265号)和我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通告》(粤食药监局妆〔201615号)、《关于做好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粤食药监办妆〔201628号)相关要求,制定本指导原则。

第一部分 资料审核指导原则

为规范全省化妆品生产许可资料审核工作,制定本指导原则。

一、审核依据

《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简称《工作规范》)、《化妆品生产许可检查要点》(简称《检查要点》)。

二、审核内容

《工作规范》第三条规定的企业申请材料,以及《检查要点》中适用于资料审核的检查项目(见附件1)

三、缺陷分类

资料审核时,发现不符合要求的项目统称为“缺陷项目”,缺陷项目分为“严重缺陷”和 “一般缺陷”。

严重缺陷:是指关键项目不符合要求现象。

一般缺陷:是指一般项目不符合要求现象。

四、审核判定方法

 

 

严重缺陷项

缺陷项(严重缺陷+一般缺陷)

5

20

资料审核通过

5

——

资料审核不通过

——

20

五、资料审核程序

(一)任务分派

许可机关审核部门负责人对已受理的网上申报资料进行任务分派,指定资料审核员和复审员。

(二)资料审核员审核

资料审核员对已分派任务,根据工作规范、检查要点及相关指导原则进行资料审核,填写《广东省化妆品生产许可审核报告表》(见附件2),并做出“审核通过”或“审核不通过”的结论,提交复审员审核。

(三)资料复审员审核

资料复审员对已分派任务,根据《工作规范》、《检查要点》及相关指导原则进行资料复审,并结合资料审核意见填写复审意见,提交审核部门负责人审核。

(四)审核部门负责人审核

许可机关审核部门负责人对资料复审意见及结论进行审核。

六、审核结果处理

(一)完成资料审核后,转入现场审核程序;

新办企业资料审核完成后,按照《广东省化妆品生产许可现场审核指导原则》中的审核类型“A类”进行现场审核。

换证企业资料审核通过的,可按照《广东省化妆品生产许可现场审核指导原则》中的审核类型“B类”进行现场审核。

换证企业资料审核不通过的,按照《广东省化妆品生产许可现场审核指导原则》中的审核类型“A类”进行现场审核。

(二)根据省局的通告和通知,符合相关情形,拟采取资料审核形式而予以换证的企业:

资料审核通过的,可转入行政审批程序,免于现场审核。对于免于现场审核的企业,应按一定的比例抽查企业,按照《广东省化妆品生产许可现场审核指导原则》中的审核类型“C类”进行现场审核。

资料审核不通过的,可按照《广东省化妆品生产许可现场审核指导原则》中的审核类型“B类”进行现场审核。

七、异常情况处理

申报资料不真实,提供虚假资料的,审核结论直接判定为不通过,建议不予许可。

八、资料审核要求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申请企业提交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应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所填写的内容应真实、齐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社会信用代码等应当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中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工作规范》第十二条(二))

2.生产地址应为化妆品实际生产场所。(《工作规范》第十二条(三))

3.同一化妆品生产场所,只允许申办一个《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不得重复申办。(《工作规范》第十三条)

4.申报产品基本情况中“产品单元”、“产品类别”、“产品名称”和“产品执行标准”应符合化妆品分类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5.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情况表中应包括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生产负责人、检验员、内审员及相关技术人员。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和检验员应符合检查要点的要求。企业质量负责人和生产负责人不得相互兼任。(《检查要点》第2456项)

6.应依据产品单元分别列出全部生产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内容,生产设备的设计及选型必须满足产品特性及生产规模的要求。(《检查要点》第50项)

7.应列出全部检验仪器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精度等级等内容,仪器设备应符合产品企业标准中出厂检验项目指标的要求。(《检查要点》第16项)

(二)厂区总平面图(包括厂区周围30米范围内环境卫生情况)及生产车间(含各功能车间布局)、检验部门、仓库的建筑平面图。

1.厂区总平面图:应包括厂区周围30米范围内环境卫生情况的简述,能清晰标注生产车间、仓库(原料仓、包材仓、成品仓)、检验室、留样室、行政、生活和辅助区,总体布局应合理。(《检查要点》第35项)

2.生产车间平面图: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面积和空间,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及环境控制要求设置功能间,并合理布局。(《检查要点》第36项)

3.检验室平面图:应与生产规模和产品类型相适应,按检验需要建立相应的功能间,应包括理化检验室和微生物检验室。(《检查要点》第1617项)

4.仓库平面图: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面积和空间,应包括原料、包材、成品仓库,对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等危险品应设置专门区域。(《检查要点》第4748项)

(三)生产设备配置图。

应根据化妆品生产工艺需求及车间布局的要求,合理布置生产设备。(《检查要点》第52项)

(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工商营业执照》应在有效期内。

(五)合法使用生产场所的证明材料。

应提供生产地址的土地所有权证书、房产证书或租赁协议等。

(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应在有效期内。

(七)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须递交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签订的委托书。

签订的委托书上,应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和盖章。

(八)企业质量管理相关文件,至少应包括:质量安全责任人,及相关质量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制度、文件管理制度、物料供应管理制度、检验管理制度、放行管理制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生产工艺管理制度、卫生管理制度、留样管理制度、内部检查制度、追溯管理制度、不合格品管理制度、投诉与召回管理制度、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

1.质量安全责任人:应有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的任命文件(《检查要点》第2项)

2、应建立质量管理文件化体系,至少应包括:(《检查要点》第11项)

人员管理制度:应包括组织机构,职责、权限与要求,人员培训和考核制度,及人员档案管理要求。(《检查要点》第1-7项)

文件管理制度:应包括对有效版本、作废文件、外来文件清单的管理,应规定所有质量管理均应形成记录及记录的保存期限要求。(《检查要点》第14-15项)

物料供应管理制度:应有定期进行物料合规性评价的规定,应包括供应商筛选、评估、检查和管理制度、物料采购制度,物料索证索票制度,物料验收制度,物料和产品储存制度,物料发放与使用制度,产品运输管理的要求。(《检查要点》第60-7174项)

检验管理制度:应包括建立检验标准和检验过程记录的要求以及取样管理规定,实验室仪器和设备的管理制度,试剂、试液、培养基管理规定,检验结果超标的管理制度。(《检查要点》第1618-23项)

放行管理制度:应规定由质量管理部门独立行使放行权。应规定只有经放行的物料才能用于生产,质量管理部门在成品放行前应确保检查相关的生产和质量活动记录的要求。(《检查要点》第25项)

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应包括设备采购、安装、确认、使用的文件和记录要求,生产设备及水处理系统清洁、消毒、维护保养制度以及仪器仪表的校验要求。(《检查要点》第495354565759项)

生产工艺管理制度:应包括生产管理制度、工艺规程及岗位操作规程文件要求、批号管理规定,生产区域及包材清洁消毒的制度,生产过程中防止混淆、差错、污染和交叉污染的要求,过程检验制度,废水、废气、废弃物的处理制度。(《检查要点》第384276777880838486项)

卫生管理制度:应包括人员健康卫生管理制度;人员健康档案管理要求;进入生产区的人员卫生要求及外来人员进入车间的管理规定;虫害控制管理制度。(《检查要点》第8-1045

留样管理制度:应包括留样品种、时间、数量、储存条件、标识及检验要求。(《检查要点》第73项)

内部检查制度:应包括内审计划、内审检查表,规定内审的频率、内审员的资质、内审报告要求及内审结果的反馈和处理。(《检查要点》第32-34项)

追溯管理制度:应包括从物料入库、验收、产品生产、销售等全过程的追溯管理要求。(《检查要点》第30项)

不合格品管理制度:应包括不合格品的处理、返工、报废等操作规定,应有原因分析、纠正及纠正措施,以及对不合格品进行分类统计的规则要求,应规定返工产品需符合质量要求,并得到批准放行。(《检查要点》第26-29项)

投诉与召回管理制度:应包括产品销售退换货制度;产品质量投诉管理制度;产品召回制度;以及产品销售记录的管理要求,产品销售记录应有产品名称、规格、批号、数量、发货日期、收货单位和地址。(《检查要点》第96-98101-105项)

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应包括不良反应报告程序和调查处理的规定。(《检查要点》第99-100项)

(九)工艺流程简述及简图。

1.不同类别的产品应分别列出工艺流程简述及简图;

工艺流程简述包括称量、配制、灌装、包装等生产工艺操作要求及关键控制点。(《检查要点》76项)

2.工艺相同但类别不同的产品共线生产,应提供确保产品安全的管理制度和风险分析报告。

(十)施工装修说明。

应包括装修材料、通风、消毒等设施的说明。

(十一)证明生产环境条件符合需求的检测报告 ,至少应包括:

1.生产用水卫生质量检测报告:检测项目至少包括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常规检验项目(pH值除外);(《检查要点》第59项)

2.车间空气细菌总数检测报告:有半成品暴露工序的功能间(如半成品储存间,灌装间)、清洁容器储存间的空气中细菌菌落总数应不大于1000 cfu/立方米;(《检查要点》第39项和2007版《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第三十八条)

3.生产车间和检验场所工作面混合照度的检测报告:功能间(如称量间、制作间、灌装间等)的工作面混合照度不得小于220lx,检验场所工作面混合照度不得小于450lx。(《检查要点》第44项)

4.生产眼部用护肤类、婴儿和儿童用护肤类化妆品的,其生产车间的灌装间、清洁容器储存间空气洁净度应达到30万级要求,并提供空气净化系统竣工验收文件:车间空气洁净度检测报告应参考《GB 50457-2008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标准的要求,检测项目至少应包括悬浮粒子、浮游菌/沉降菌、温度、湿度、压差等。(《检查要点》第40项)

检测报告应当是由经过国家相关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1年内的报告。

(十二)企业按照《化妆品生产许可检查要点》开展自查并撰写的自查报告。

自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企业按照《化妆品生产许可检查要点》开展自查情况和整改措施;自查结果;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概述;企业产品质量情况(产品召回、自行销毁、不良反应等);委托加工情况;企业因违规生产或产品质量不合格受通报、查处情况。

化妆品生产企业承诺:本企业已按照《化妆品生产许可检查要点》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通过运行(或试运行)证明了质量管理体系有效,有关质量活动已形成记录。本企业已提供以下材料备查:原料供应商评估和审核记录,1批次产品(注明产品批号)的生产记录、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

第二部分 现场审核指导原则

为规范全省化妆品生产许可现场审核工作,制定本指导原则。

一、审核依据

《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简称《工作规范》)、《化妆品生产许可检查要点》(简称《检查要点》)。

二、审核类型

现场审核分为三种类型(ABC):

类型

审核方式

适用企业

审核要求

A

全项目

新办企业

换证企业资料审核不通过的

105

B

部分项目

换证企业资料审核通过的

申请资料审核的换证企业,资料审核不通过的

全过程追溯(原料采购、生产、检验、销售)

其它关键项目

随机项目(至少10项)

C

部分项目

申请资料审核的换证企业,资料审核通过的,按不低于10%比例抽查

全过程追溯(原料采购、生产、检验、销售)

“质量管理体系”项目

三、审核内容:

(一)A类型的审核项目为:“全项目”,是指对检查要点中全部检查项目按照评价方法进行全面检查,共105项。

(二)B类型的审核项目为:“部分项目”,是指包括检查要点中①全过程追溯(原料采购、生产、检验、销售):“原料采购”的第60-66项,“生产”的第5976-87项,“检验”的第16-29项,“销售”的第96-97;其他关键项目;共53项;随机抽选其他一般项目(至少10项)。

(三)C类型的审核项目为:“部分项目”,是指包括检查要点中①全过程追溯(原料采购、生产、检验、销售):“原料采购”的第60-66项,“生产”的第5976-87项,“检验”的第16-29项,“销售”的第96-97项;“质量管理体系”项目的第11-15项;共41项。

四、缺陷分类

现场审核时,发现不符合要求的项目统称为“缺陷项目”,缺陷项目分为“严重缺陷”和 “一般缺陷”。

严重缺陷:是指关键项目不符合要求现象。

一般缺陷:是指一般项目不符合要求现象。

不适用项:是指由于产品生产的要求和特点而出现的不适用检查的合理缺项。该项目企业应当说明理由,审核组予以确认。

五、审核判定方法

 

 

严重缺陷项